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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ZT是拔除钉子,还是摧毁丰碑?
ZT是拔除钉子,还是摧毁丰碑?
(2007-3-25 14:19:46)
是拔除钉子,还是摧毁丰碑?本文网址:http://bbs7.news.163.com/jinyusi/132413,4.html 复制
人谷
2007年春天,中华人民共和国诞生了它的第一部《物权法》。在此之前,所有民事立法对物权关系的解释里,国家财产、集体财产以及公民个人的合法财产是分别对待的,特别是用语上容易让人产生误解,仿佛就算同是合法财产,也会因属于集体还是个人而被分为三六九等。而《物权法》要表达的,就是只要是合法财产,都要受到法律平等的对待与保护。
在北京召开全国“两会”讨论并通过《物权法》的同时,网上开始流传一个帖子,题目是《史上最牛的钉子户》,内容是一张图片:一个被挖成10米深大坑的楼盘地基正中央,孤零零地立着一栋二层小楼,犹如大海中的一叶孤舟。随后媒体披露,图片拍摄的是重庆市九龙坡区杨家坪鹤兴路17号的房屋产权人拒绝拆迁,开发商将周围房屋拆除后的场景。该房建筑面积为219平方米,属于营业用房。当地房管局称,该房是上世纪四五十年代修建的,属于旧危房。现在,周围都已拆,该房四周被挖下10多米的深坑,成了“孤岛”。3月19日,重庆九龙坡区法院举行听证后,裁定支持房管局关于搬迁的裁决,并发出通知,要求被拆迁人杨武在本月22日前拆除该房屋。如不履行,法院将强制执行。然而,昨天下午,杨武,这个被网友称为重庆“最牛钉子户”的户主,爬上孤岛般的自家二层楼,把一面写有“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的横幅挂在屋顶,并且在屋顶插上了一面鲜艳的红星红旗,向外界展示“保卫自己的财产”的决心。
重庆市九龙坡区杨家坪鹤兴路17号的房屋是否应该拆迁,似乎已经没有任何的悬念。从目前的状况看,这座二层小楼在开发商的围剿中已经成为“大海中的一叶孤舟”,风雨飘摇中它将要随时倾覆。因此,人谷也赞成将它拆除。可是,我并不希望以政府或者法院强制的方式拔除这颗“钉子”。该小楼的产权目前仍然属于吴苹这个倔强的女人,作为一个普通公民的物权,那怕是真正的一颗钉子,与富豪的别墅,与国家的“人民大会堂”,都平等的受到法律的保护。当然,《物权法》刚刚颁布,而且自2007年10月1日起才会施行。就在我用五笔打字的时候,“物权”还不是一个词组,打出来的竟然是“特权”二字,如此意味深长,显示了电脑比人类更加幽默和睿智。虽然《物权法》还没有生效,可是吴苹扬手中有一本《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她称,法院“限期履行”的裁决是违规的,“它根据的是最高人民法院《行政诉讼法解释》第94条:不及时执行可能给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造成不可弥补的损失。事实上,它保护的既不是国家利益,也不是公共利益,保护的只是开发商的利益,它并不合法。”吴苹熟练引用宪法、重庆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以及刚出台的物权法等法律法规中的条款表示,她将坚持自己的合法权益。
人谷无法判断吴苹的坚持是否合法有效,但是我可以肯定,在此之前,有关开发商已经侵犯了吴苹的合法权益。在与吴苹未协商一致,也未有法院裁决或者判决前,有关开发商强行挖吴苹的屋脚,断吴苹回家的道路,致使吴苹的小楼成为“大海中的一叶孤舟”,这不是赤祼裸地侵权行为吗?。当地政府部门和法院,为什么没有及时地伸出援手帮助吴苹维权?而19日重庆九龙坡区法院举行听证后,裁定支持房管局关于搬迁的裁决,并发出通知,要求被拆迁人杨武在本月22日前拆除该房屋。如不履行,法院将强制执行。法院为什么要在短短三天内强制拆除呢?我们很想知道其中的道理和法理。人谷以为,应该给比较充足的时间,比如10天甚至一个月,将事实真相与法院的裁决公诸于世,让全国人民都从中受到一次深刻的法制教育。假如把法律关系搞明确了,当地开发商、房管局和法院急欲拔除的钉子,说不定是一座捍卫物权的丰碑。
根据法院的裁决,再过几个时候,吴苹的小楼就要轰然倒下了。但愿,吴苹的小楼轰然倒下的时候,吴苹一家能够安全撤离,他们高举的红星红旗依然鲜艳。在此时刻,人谷真的不知道这是在拔除一颗钉子,还是在摧毁一座丰碑。亲爱的人们,谁能够告诉我啊?
2007-3-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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